Sunday, June 6, 2021

巴菲特的伯克希尔是如何“管资本”的?

 

巴菲特控股的伯克希尔由于股权集中成为美国以股权高度分散为典型治理模式的公众公司中的“另类”。事实上,伯克希尔在公司治理中的“另类”还体现在它是在美国公众公司中为数不多的依然存在金字塔控股链条的上市公司之一。这里所谓的金字塔控股结构指的是持有控制性股份的A公司,收购B公司的控制性股份,然后通过B公司收购C公司,实现对C公司的控制,形成一个类似于金字塔结构的控股链条。在层层股权控制链条下,处于金字塔塔尖的实际控制人由此构建了一个庞大的企业集团。习惯上,我们把这些实际控制人借助复杂的控股链条所建立的金字塔式控股结构形成的庞大企业集团称为“xx系”。这意味着,如同在中国资本市场存在所谓的“明天系”“方正系”一样,在美国资本市场同样存在所谓的“伯克希尔系”。

哈佛大学Andrei Shleifer教授领导的研究团队在本世纪初完成的一项研究表明,金字塔控股结构在许多国家中都存在,在27个富裕国家中的20个最大的企业中,有27%的企业以金字塔结构实现控制。后续的跟踪研究表明,东亚9个国家和地区、西欧13国和中东欧10国这些国家的绝大多数大公司都是由一小部分家族通过金字塔结构来控制的。而中国内地同样是金字塔控股结构盛行,这样的控股结构不仅存在民营的上市公司中,同样存在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中。有研究将两家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界定为“资本系族”,那么,即使按照这样较窄的统计口径中,截止2017年2月,深沪两市共有各类资本系族178个,涉及上市公司1045家,占同期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34%。因而,金字塔控股结构可以称得上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本金融生态。
 
需要说明的是,这一在中国等地作为基本金融生态十分突出的金字塔控股链条在当今美国资本市场则并不典型。这很大程度归功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台的《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案》(PUHCA)和此前开征的公司间股利税。汲取大萧条时期爱迪生联邦公司破产的教训,为了防范金字塔式并购带来的财务风险蔓延,美国国会于1935年出台《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案》(PUHCA)。该法案限制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拥有太多的附属公司和交叉持股,规定控股公司控制不能超过两层。美国此前开征的公司间股利税则使控制子公司孙公司的金字塔母公司处于税负不利状态。在金字塔控股链条中,每一级向上一级控股股东分配股利都需要缴纳股利税;金字塔控股结构的层级越多,意味着总体的税赋水平越高。这使得这类公司与同类型公司在竞争中处于明显的税负不利状态。这被认为是美国上个世纪初一些庞大的托拉斯组织解体的重要因素之一。经过上述制度变革和调整,美国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逐步形成了在股权结构上高度分散,在持股链条上扁平化的公司治理范式。
 
然而,主营业务为投资的伯克希尔无论是股权机构还是持股链条显然在很多公司治理研究者的眼中不仅属于美国典型治理范式的例外,甚至是典型的另类。巴菲特和他的团队相对控股的伯克希尔利用其保险业务开展形成的大量浮存金,收购和参股了一系列公司,实现了目前高达7000多亿美元的总资产投资规模。伯克希尔目前几乎100%控股的重要公司包括美国最大的汽车保险公司之一GEICO、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之一General Re、Shaw Industries、内布拉斯加家具商城Nebraska Furniture Mart、著名的珠宝公司Bergheim’ Jewelry、北美最大的铁路公司Burlington Northern Santa Fe、精密金属零件制造公司Precision Cast parts Corp。伯克希尔同时是读者所熟悉的全球著名企业可口可乐、美国运通、富国银行和华盛顿邮报等公司最大的股东。
 
因而,伯克希尔与它所投资的企业构成一个双层,甚至多层的金字塔控股结构,而巴菲特本人则成为处于上述金字塔控股机构塔尖上的最终所有者。这事实上是每当有股东将伯克希尔与标准普尔500投资收益水平做比较时,巴菲特总是强调二者之间不具有可比性背后的原因。伯克希尔将面临公司间股利税的征收,双重课税使得伯克希尔的总体税负水平远高于标准普尔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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